【安全生产曝光台】多部门通报6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
2022-09-28 09:22:08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10889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水利局办理的2起、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理的2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饶某峰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5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饶某峰医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场所负责人饶某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为汉寿县龙潭桥镇石板滩社区居民朱某燕实施牙科诊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饶某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汉寿县卫生健康局当日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022年9月23日依法对饶某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元(¥1490.00)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周茉莉口腔科诊所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7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周茉莉口腔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诊所执业人员王某辉无口腔科专业《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独立为患者曾某阳实施牙科诊疗。
【法律依据及处罚】汉寿周茉莉口腔科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之规定,汉寿县卫生健康局于检查当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19日依法对汉寿周茉莉口腔科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汉寿县水利局依法查处一起
违法破坏防洪大堤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7日,经查,益常高速扩容工程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撇洪河岩汪湖镇田家洲段(桩号25+300)处,破坏防洪大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益常高速扩容工程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2年09月27日责令益常高速扩容工程第六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限期3日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堤防原状,并听候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汉寿县水利局依法查处一起
违法擅自堆放砂石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9日,经查,当事人毛某辉,在沅水汉寿段沧港镇新兴嘴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堆放砂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毛某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2年08月19日责令毛某辉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限期1日内自行将砂石运离河道管理范围,听候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黄土未密闭覆盖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7日上午,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寿县汉寿大道旁益常高速公路项目第六合同段运输黄土车辆(湘JB0657)未密闭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2年9月7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责令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渣土车辆带泥上路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20日上午,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寿县汉寿大道旁益常高速公路项目第六合同段运输渣土的车辆未冲洗带泥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论】2022年9月20日,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卫生健康局
             汉寿县水利局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彭琼子
   :黄学丽
    
   

责编:傅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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